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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误慎轧死女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时间:2017-05-07 22:43:25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案例介绍:

一司机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不慎将进入工作区的两岁女孩轧死。在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九万元后,8月3日,被告人刘家某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家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2009年7月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家某在南召县白河店镇“恒基”水泥厂院内晒场中驾驶铲车铲煤灰时,因未注意到在该厂内居住的职工马××的女儿马××(两岁)进入晒场,在操作铲车时将马××轧死。经南召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马××死于创伤性休克。

2009年7月4日刘家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九万元,被害方不再追究刘家斌的责任。2011年2月22日,刘家某到南阳市蒲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某在场区内操作工程机械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家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考虑到被害人系幼儿,是在脱离父母看护的情况下进入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故其监护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对刘家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成都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律师提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