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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时间:2017-06-16 03:21:56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李某与第三人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于2013130日协议离婚,同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均作了处理。双方于20133月复婚登记,又于20153月诉讼离婚。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法院判决位于某县房屋归李某所有。在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某法院作出(2015X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某为张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某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且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王某的个人行为,借款也未用于李某与王某的共同生活消费、经营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2015X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某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情分析: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前提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个案件的现有证据能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将该笔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举证证明第三人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博行为,第三人也承认该笔借款用于了赌博。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债务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应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认定该笔贷款为第三人王某的个人债务,与上诉人李某无关。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