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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执行人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舒仪、刘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9-06-03 12:21:5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粤01执1752号
  林舒仪、刘灿明:
  申请执行人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网案字第1098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93039.46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4296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2744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执 行 员:刘卓江 联系电话:020-83211090
  书 记 员:陈淑宽 袁映鑫 联系电话:020-83211091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相关知识:
  一、夫妻婚内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借款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3、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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